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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川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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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2053720853H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朱仁华
经营有效期止: 长期有效
办公地址: 河源市区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边、纬十二路南面广晟中源广场华怡苑5栋2306-2号
机构联系人: 刘小玲
机构固定电话: 0762-3287333
机构电子邮箱: 960717169@qq.com

服务类型

土地评估

服务流程

根据业主需求。

服务时限

根据业主需求。

收费标准

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资产评估

服务流程

1、在中介超市承接业务并与客户沟通; 2、签订估价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相应权属证书等); 4、勘察现场并拍照,填写现场勘察表; 5、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并测算评估结果; 6、领取评估报告编号,编写资产评估报告; 7、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广东大川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一块上报进行内部审核; 8、填写报告签发表; 9、出具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打印并装订并盖章,两份交客户,一份留档); 10、收费(收取现金或转账),将现金提交财务,并打印发票或开具收据给客户; 11、给客户提交报告; 12、将纸质底稿及电子版本分别提交专人审核并存档。

服务时限

由评估专业人员组成评估服务工作团队,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双方良好社会形象;在接到委托人现场评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从业人员到现场对评估对象进行勘查评估,在委托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符合委托方格式要求的评估报告。

收费标准

1、计费额度(万元)100以下(含100)差额计费率10‰ 2、计费额度(万元)100以上-1000(含1000)差额计费率 4.5‰ 3、1000以上-5000(含5000)差额计费率1.5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差额计费率1‰ 5、计费额度(万元)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差额计费率0.2‰ 6 、计费额度(万元)100000以上差额计费率0.15‰ 备注: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收费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规定

服务类型

房地产估价

服务流程

1、在中介超市承接业务并与客户沟通; 2、签订估价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相应权属证书等); 4、勘察现场并拍照,填写房地产现场勘察表; 5、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并测算评估结果; 6、领取评估报告编号,编写房地产评估报告; 7、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广东大川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一块上报进行内部审核; 8、填写报告签发表; 9、出具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打印并装订并盖章,两份交客户,一份留档); 10、收费(收取现金或转账),将现金提交财务,并打印发票或开具收据给客户; 11、给客户提交报告; 12、将纸质底稿及电子版本分别提交专人审核并存档。

服务时限

由评估专业人员组成评估服务工作团队,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双方良好社会形象;在接到委托人现场评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从业人员到现场对评估对象进行勘查评估,在委托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符合委托方格式要求的评估报告。

收费标准

1、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100以下(含100),累进计费率5.0‰。2、101以上至1000,累进计费2.5‰ 3、1001以上至2000,累进计费1.5‰ 4、2001以上至5000,累进计费0.8‰ 5、5001以上至8000,累进计费0.4‰ 6、8001以上至10000,累进计费0.2‰ 7、10001以上,累进计费0.1‰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