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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卓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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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2MA51KANQ2E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何慜
经营有效期止: 长期有效
办公地址: 肇庆市端州区77区兰苑12号二层(住改商)
机构联系人: 李智聪
机构固定电话: 0758-2312226
机构电子邮箱: 150343594@qq.com

服务类型

水土保持监测

服务流程

水土保持监测的业务流程见下(供参考):1、接受委托,签约合同、2、收集资料3、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4、进场完成监测点布设5、每季度第一个月编制上一季度报告并进行备案公示6、每年第一个月编制上一年年度总结报告并进行备案公示7、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编制监测总结及进行备案公示

服务时限

监测工作周期应涵盖生产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对建设类项目,监测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对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运行期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2个阶段,其中建设期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 服务时限基本为工程施工准备期至水士保持通过设施验收,具体视项目开展进度而定。

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的收费需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定,收费主要与项目所属行业及投资规模有关,和撰写时间跨度及企业能提供的基础资料有关。

收费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费就是指主体工程施工期内为了控制水土流失、监测水土流失防止效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取费依据大概有以下三种: (1)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主体工程具备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按其投资的0.2%计算,二是对水保方案新增措施按其一至三部分投资的1%—1.5%计算。监测相关的土建及设备单列。 (2) 按一至三部分投资的1%—1.5%计算,不包括主体工程中具备水土保持功能项目的水土流失监测费。(水利部2003年67号文) (3)按水土保持工程(含主体工程中具备水土保持功能工程在内的全部水保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工程)投总资的1.5%计人工费(但土建及设备费用另计)。(水利部水保监测中心2002年118号文)

服务类型

节能技术服务

服务流程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报告编制→企业确认→组织评审→企业留存备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报告编制→企业确认→发改组织开会→备案上传

服务时限

资料齐备后约两个月(视项目具体情况分析)

收费标准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等,实际收费以市场价为准.

收费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16年第44号令) 2.建筑类项目可参考《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等

服务类型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服务流程

制定工作大纲--工程项目资料收集--项目概况调查--项目水土流失预测--确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原则和目标--划定防治责任范围、布置防治措施、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保持投资估算、概算-水土保持措施效益预测分析--编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递交相关水利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参加专家评审会并对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送审稿交水利部门--取得批复意见

服务时限

约两个月至一年不等(视项目具体情况分析)

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粤水建管【2017】37号),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其费用可参考标准计列。(注:报价内容不包含缴纳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如有破坏水土表皮的情况,由水务局依法收取,按破坏表皮面积计算。)

收费依据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粤水建管【2017】37号)

服务类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服务流程

资料、数据收集——编写报告——初稿发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核实环评报告——呈交环保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补充意见内容——呈交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取得环评批复

服务时限

约三个月至一年(视项目具体情况分析)

收费标准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收费根据不同的时间、地区、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2、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额。3、根据估算投资额插入对应费用区间内计算出大约收费。4、以上述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5、得出的收费基准价和建设单位商量可适当下浮。(详细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

收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费依据是《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摘录见表3.1-1、表3.1-2和表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