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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量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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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853767205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李燕
经营有效期止: 长期有效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A座1710-1711
机构联系人: 李燕
机构固定电话: 0755-82949228
机构电子邮箱: 1516625558@qq.com

服务类型

土地评估

服务流程

土地评估程序 1接受估价委托,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2拟定估价作业计划 3.1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 1)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包括产权登记资料、产权来源资料、反映土地位置和基础设施的资料、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2)对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包括:a)对土地价格具有普遍影响的因素资料;b)仅对待估宗地所在具体区域地价影响的资料:c)待估宗地自身个别因素条件对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针对本次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所需要收集的资料。如市场比较法需搜集交易案例及交易案例的各种状况资料;成本法需搜集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依据;剩余法需搜集市场上出售或出租的同类型的交易实例或租赁实例以及建筑费、专业费、利息、租售费用、租售税费及平均利润资料;基准地价法需搜集待估宗地所在地的基准地价成果资料及相应的修正。 体系:路线价估价法需收集待估宗地所在的具体位置所对应的路线价成果资料(包括图、表)及相应的深度修正系数表和其他条件修正系数表。 3.2实地查勘 估价人员在按照土地估价程序收集完所需资料外,必须实地踏勘待估宗地,目的是:1)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2)对影响该宗地价格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及设施状况进行查看,并进行详细记录;3)对事先搜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看其是否与产权登记文件一致;4)此外还要查勘土地的利用状况,有建筑物的,需勘查建筑物的结构、建成年限、成新、建筑面积、各部分具体利用状况、利用效益及建筑物的内外装修等,并对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将其照片作为报告的附件。 另外在查勘时,一般需要委托估价方熟悉情况的人员陪同,这样我们不仅要认真听取陪同人员的介绍,还要详细询问在估价中需弄清楚的问题,并将其记录下来。 4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在工作中我们通常把收集到的资料分为三类: 1)待估宗地状况资料(土地登记资料、产权来源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及现场勘察宗地其它状况资料);2)对待估宗地具有普遍影响的相关性资料:3)选取的估价方法在估价测算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 5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估算 6对试算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宗地估价结果 7 撰写估价报告书 9出具并提交估价报告 10资料归档

服务时限

评估阶段 工作内容 预计参与评估人员 工作时间 预沟通阶段 评估前期调查、预沟通。 项目负责人1名 接到委托通知起1小时内 评估准备阶段 拟定评估作业方案,收集评估所需资料。 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估价师1名 接到委托通知起4小时内 评估现场工作阶段 实地查勘评估对象。 注册房地产评估师1名、助理人员1名。 接到委托通知起8小时内 评定估算阶段 研究确定具体评估方法;收集资料;评定估算。并出具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注册房地产评估师2名、助理人员1名。 接到委托通知起16个小时内 评估报告阶段 汇总初步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对初步评估结果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对修正后的评估结果进行结论分析,经内部复核签发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控制部经理、专业决策委员会委员、签字注册评估师 接到委托通知起20小时内

收费标准

土地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土地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4‰收取; (2)土地价格总额101-200万元部分,按3‰收取; (3)土地价格总额201-1000万元部分,按2‰收取; (4)土地价格总额1001-2000万元部分,按1.5‰收取; (5)土地价格总额2001-50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 (6)土地价格总额5001-10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 (7)土地价格总额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收费依据

土地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类型

房地产估价

服务流程

接受委托→确定估价目的→现场勘察→收集资料→技术测算→内部审核→出具初稿→沟通确认→出具正式报告→资料归档

服务时限

3-7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法定节假日,复杂项目可协商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 号)规定,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