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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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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3MA53Y93E2D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许佩瑶
经营有效期止: 长期有效
办公地址: 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35号第7幢4楼407房
机构联系人: 林工
机构固定电话: 0751-8710339
机构电子邮箱: 1293870810@qq.com

服务类型

水土保持监测

服务流程

1.监测准备阶段 首次进场查勘,初步选定监测点位,确定监测方法 对比水士保持方案,存在重大变更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备案等 2.监测实施阶段 大型项目进行施工前遥感调查监测 布设水土士保持监测设施(径流小区、测钎、简易坡面观测场等) 3.监测总结阶段 汇总、分析各阶段监测数据 分析评价水土保持防治效果 编写水士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服务时限

服务期限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双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

收费依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

服务类型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服务流程

(1)前期工作;(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3)水土保持方案评审;(4)水土保持方案报批;(5)其它事项。

服务时限

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收费标准

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要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文),结合市场调节价格,

收费依据

照《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要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文),结合市场调节价格,

服务类型

乡村振兴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中选通知-合同签订-与业主沟通获取项目前期资料、深入了解甲方需求- 根据项目信息、特征特点以及甲方诉求,起草方案初稿-与甲方就初稿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作相应修改,确定终稿-交付成果与配合甲方验收成果等-其他事宜

服务时限

按合同商定

收费标准

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或按《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取

收费依据

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或按《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取

服务类型

工程监理

服务流程

"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委派和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3.成立项目监理部。 4.收集有关工程项目资料。 5.编制监理规划。 6.第一次工地会议。 7.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控制。 8.施工准备过程中监理控制。 9.竣工验收。 10.保修阶段监理工作。 11.监理总结、资料归档。"

服务时限

监理服务期是以招标人的书面进场通知为监理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资料交接完成为监理服务期的完成时间。

收费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流程

收到中选通知-联系业主单位-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收齐图纸等资料做工程造价报告-报告提交-过程修订-定稿

服务时限

根据业主要求,按时完成

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计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收费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等国家计价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服务类型

节能技术服务

服务流程

现场调研—技术评估—商务洽谈—合同—方案制定—资料收集—报告编制—评审—报告提交—过程修订—定稿-取得批复

服务时限

根据业主要求调整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收费依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服务类型

工程咨询

服务流程

中选通知-合同签订-与业主沟通获取项目前期资料、深入了解甲方需求- 根据项目信息、特征特点以及甲方诉求,起草方案初稿-与甲方就初稿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作相应修改,确定终稿-交付成果与配合甲方验收成果等-其他事宜

服务时限

跟进业主要求调整

收费标准

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或按《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取

收费依据

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或按《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