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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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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90357800B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陈海清
经营有效期止: 长期有效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二号楼一、二层
机构联系人: 王筱婷
机构固定电话: 020-37628590
机构电子邮箱: gdutad@163.com

服务类型

工程设计

服务流程

01.设计咨询与沟通 02.签定委托设计合同 03现场勘察及信息资料收集 04.概念方案设计 05双方确认概念方案 06.深化设计方案 07.双方确认深化设计方案 08.提交、确认施工图 09.设计图纸交底 10施工配合 11.业主的现场督导 12.竣工验收

服务时限

按项目实际需求和甲方要求

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费用取费标准: 1、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照各占比例乘以1.1计算收费; 2、标准设计、复用设计按照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每工日85元。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服务类型

城乡规划编制

服务流程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服务时限

根据甲方要求

收费标准

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收费依据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