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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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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4440000680589575F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黄鹏华
经营有效期止: 2027-09-29
办公地址: 汕头市濠江区博览路3号寰宇天下花园(四区)3幢302、303、304
机构联系人: 马文妮
机构固定电话: -
机构电子邮箱: 3465887638@qq.com

服务类型

司法鉴定

服务流程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6、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7、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服务时限

收齐可鉴定检材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本机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 [2019]3103号) 》的规定收费。

收费依据

本机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 [2019]3103号) 》的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