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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梅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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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00MD0364098K
机构性质: 企业
法人代表: 张嘉惠
经营有效期止: 2026-05-31
办公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30号金叶大厦3楼
机构联系人: 侯佳媚
机构固定电话: 0753-2288005
机构电子邮箱: houjiamei@huashang.cn
所属总公司名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服务类型

律师事务所服务

服务流程

律师事务所服务

服务时限

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收费标准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 十、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购法律服务项目,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可在项 目限价的 10%-80%区间内向下浮动进行报价,不受本所律师 服务费标准限制;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按照本所律师服 务费标准进行报价。 十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 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 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 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二、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 为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 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十三、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标的额分段”各段 不含下限本数,含上限本数;“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 — 7 — 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按照《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 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标准风险收费代理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 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 额,其他条款中所述的“标的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 及的标的金额。 十五、律师服务费和本文本第十一项所列的办案费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 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 的合法票据。 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律师事务所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

收费依据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6年4月24日在梅州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号:No.44142026A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