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型
律师事务所服务
服务流程
第一条 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 第二条 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 第三条 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四条 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业务。 第五条 律师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条款。 第六条 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后,报本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对案件基本情况、收费条款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重大疑难事务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务,应当提交律师会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主任(或律师会议)决定受理和指定承办律师,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七条 通过审批的业务,进行书面案号登记,签署《委托合同》,出具相应手续。 第八条 《委托合同》和《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应当交由本所登记归档,并由承办律师留存装卷。本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
服务时限
长期服务
收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等规定
收费依据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