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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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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007594007713
机构性质: 社会组织
法人代表: 涂鸿程
经营有效期止: 2025-05-12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7号之十七及十八
机构联系人: 刘剑
机构固定电话: 020-82646328
机构电子邮箱: ken0314@126.com

服务类型

律师事务所服务

服务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非诉业务。

服务时限

全阶段、全流程

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3000 至 500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每件收费 5000 至 8000000 元,也可以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或者在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基础上再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不低于 5000 元,各段计费标准为: 1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 万元),收取 0%-0%; 10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含 50 万元),收取 8%-20%;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含 100 万元),收取 7%-20%;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含 500 万元),收取 6%-20%; 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含 1000 万元),收取 5%-20%;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含 2000 万元),收取 4%-20%;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含 5000 万元),收取 3%-20%;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1%-20%。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 刑事侦查阶段,5000 元至 5000000 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8000 元至 6000000 元/件。 3. 一审阶段,10000 元至 6000000 元/件。 4. 死刑复核阶段,20000 元至 6000000 元/件。 5. 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20000 元至 6000000 元 /件。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 万元),收取 5%-20%;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含 1000 万元),收取 4%-20%;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含 5000 万元),收取 3%-20%;

收费依据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 号)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粤律协〔2023〕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