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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处罚〔2026〕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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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智弘检测鉴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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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5555612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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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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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其他-通报批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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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经查明,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对委托单位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送检的外加剂(混凝土水化温升抑制剂)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混凝土外加剂检测报告》(编号2025-016-B-00013)。当事人在此份检测报告中,抗压强度比,原始记录第1页中检验依据记录为GB8076-2008,基准混凝土配合比、受检混凝土配合比均未按GB8076-2008执行,且无配合比试验实际拌合用量,对应的原始记录凝结时间差项目无试验日期、加水时间、贯入阻力等信息;当事人以样品数量不足以完成所有实验为由,告知委托方,委托方要求先进行其他实验,后续补充外加剂样品。后委托方电话回复后续不能补充外加剂样品,以现有样品进行实验,当事人外加剂的抗压强度比实验仅做一组配合比实验。出具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报告》(报告编号:2025-028-B-00002、2025-0028-B-00005)与混凝土外加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05-016-B-00013)7天、28天抗压强度比高度一致。根据黄埔公证处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实际收到水化温升抑制剂样品实际为646克,按设计25L试验混凝土检测模具及3.85kg/m3水化温升抑制剂的添加量,每组试验水化温升抑制剂添加用量应为96.25克,《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报告》(2025-028-B-00002)和《混凝土外加剂检测报告》(2025-016-B-00013)两份报告共需6组实验,报告2025-028-B-00002添加水化温升抑制剂用量总计应为96.25克×3组=288.75克,《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报告》(2025-016-B-00013)依据GB8076-2008规定添加水化温升抑制剂用量总计应为82.5克×3组=247.5克,6组实验水化温升抑制剂用量合计共536.25克,当事人以样品用量不够不能完成实验为由向委托方出具《方法偏离告知书》,上述告知不明确,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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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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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罚款3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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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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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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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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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202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