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1,980,86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