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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徐)环罚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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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卓亿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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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3MA562M8X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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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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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其他-具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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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23年3月8日,我局徐闻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路14号604房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持编制的《湛江市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3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该项目报告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项目员工生活废水量计算按照《用水定额 第3部分:生活》中农村居民Ⅱ区用水系数进行核算不合理,项目属于工业企业,与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量不同,参照该系数不合理。
二、该项目报告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计算需要4亩农田消纳本项目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但未明确周边农灌地位置及范围,未签订生活废水农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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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附件3)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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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为《湛江市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3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单位,该报告表中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以及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及失信记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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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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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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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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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