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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6﹞4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卓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3BPGD5N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29日、11月4日、12月12日,2026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6日,我局就你单位对连平县大湖镇罗经环保砖厂、连平县明盛新型建材厂、连平县兴居业实业有限公司、连平县忠信镇柘陂大发砖厂作出的GDZH(环)2402006等63份检测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上述部分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形导致监测数据失实:1.涉GDZH(环)2508108、GDZH(环)2404073、GDZH(环)2401063 检测报告,废气二氧化硫实测数据为64mg/m3,但只能提供浓度为20.0mg/m3 和40.3mg/m3二氧化硫标准气体,不符合《固定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57-2017)第3.2“校准量程: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所用标准气体的浓度值(进行多点校准时,为校准所用标准气体的最高浓度值),…… ”以及第11.3“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的规定;2. 涉GDZH(环)2402006等63份检测报告,均未能提供监测仪器的示值误差或系统误差校准记录,不符合《固定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第11.1“监测前,测定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计算示值误差、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和/或系统偏差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原因,进行仪器维护或修复,直至满足要求”以及第11.2“监测后,再次测定零气和二氧化硫标准气体,计算示值误差、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和系统偏差符合7.1.2条a)和b)要求,判定样品测定结果有效:否则,判定样品测定结果无效。”的规定;3.涉GDZH(环)2411062、GDZH(环)2503018等25份检测报告,未能提供检测前仪器一氧化碳抗干扰试验报告,也未对一氧化碳浓度进行采样监测,但出具二氧化硫浓度数据,不符合《固定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第5.3“一氧化碳干扰显著,测定样品时须同时测定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μmol/mol时,可用本标准测定样品。一氧化碳浓度超过50μmol/mol时,二氧化硫测定仪初次使用前,应开展一氧化碳干扰试验;在干扰试验确定的二氧化硫浓度最高值和一氧化碳浓度最高值范围内,可用本标准测定样品。”及11.4“若测定仪未开展一氧化碳干扰试验或一氧化碳干扰试验未通过,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50 μmol/mol 时测得的二氧化硫浓度分钟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若测定仪已通过一氧化碳干扰试验,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干扰试验确定的一氧化碳浓度最高值时测得的二氧化硫浓度分钟数据,以及超过干扰试验确定的二氧化硫浓度最高值的二氧化硫浓度分钟数据,均应作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对一次测量值,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二氧化硫浓度分钟数据。”的规定;4.涉GDZH(环)2504109检测报告,测定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期间按5分钟记录并打印记录纸,未按分钟记录并保存测定数据,不符合《固定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8.5.3“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分钟~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9.2.2“零点校准完毕后,将仪器的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待仪器示值稳定后,记录示值,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取5min~15min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的规定。上述行为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处肆万捌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 处罚机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