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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惠阳执A罚字〔2026〕1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大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3951303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6年1月26日,我局对深圳市大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深圳市大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监理,该项目监理员黄光政202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5日休假,黄光政2025年5月出勤时间共计26天,符合监理班子成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6天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张清(身份证号码:422128197****4001X)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申请病假在家调养。张清未在岗履职期间,当事人安排林怡(身份证号:44142****106020616)代为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执法人员核实发现林怡并非受聘于当事人的职员,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林怡的履职行为无效。当事人未在张清休假期间书面授权一名受聘于本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代为履职,导致项目关键监理岗位处于事实空缺状态,当事人已构成未配备相应数量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 处罚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5
  • 处罚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