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1.当事人质量手册中注明的技术负责人周宗泉的社保记录购买到2022年2月份,质量负责人陈小兰的社保记录购买到2022年4月份;且当事人除了周宗泉无其他符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2.当事人2022年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3.当事人2022、2023年度的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未开展;混泥土回弹仪ZC3-A、测砖回弹仪ZC4的近两年的校准报告时间分别是2021年9月9日和2023年3月10日,校准周期为半年的,期间有一年多时间未校准。4.检测数据用于当事人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中,没有资质认定检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5.当事人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对外作出《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瑞盈鉴字【2023】第0010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瑞盈鉴字【2023】第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