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经查,2018年9月16日于都县雩山水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该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取环评报告书的总编制及技术费用捌万元整。该公司编制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地表水评价等级定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应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该公司编制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