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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赣市环行罚﹝2021﹞1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99163N
  • 处罚名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经查,2018年9月16日于都县雩山水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该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取环评报告书的总编制及技术费用捌万元整。该公司编制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地表水评价等级定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应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该公司编制的《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 处罚机构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