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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市监处罚〔2024〕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粤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XMNPJ0Y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070810BG),其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项目未经检验检测,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综合裁量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3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8
处罚机构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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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取消
当前时间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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