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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韶环(浈江)罚【2024】1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MA4UKFR977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4年8月,2024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央地联合帮扶指导组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发现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份有组织颗粒物采样机打记录计前压力接近于0,数据不实,疑似造假。2024年9月1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交案例线索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转交案例线索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2024年10月12日,经问询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采样部总工和采样人员,出具的监测报告((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34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2号、(粤)知青检测(综)字2024第65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33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714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1294号)业务人员未在颗粒物检测前对设备进行检漏,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中7.3.4的规定,导致设备漏气未被及时发现,颗粒物监测数据失实。
  •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18
  • 处罚机构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