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3.46.10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因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裁量档次。对当事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7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