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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中山港应急罚字〔2025〕1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LQ4R67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5年2月12日6时39分,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已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了《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该起事故报告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根据《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批复意见,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编写的《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报告中未引用正确的《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21)的规定,未对APT04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离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进行正确的安全评价,违反《离心机安全要求》(GB19815-2021)第5.7.3.1条的规定,存在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问题,出具了失实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4日,中山港街道办事处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15日,我分局聘请专家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日出具的《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开展技术审核与现场核查,发现如下问题:现状评价报告中缺少厂内、外建筑防火间距表及相应的防火间距符合性评价分析,该缺失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失实。2025年7月18日,中山港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全栋、项目负责人谢国荣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了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具有两处失实之处(其中一处涉及一项强制性标准,一处为重大疏漏),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此外向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卷宗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 处罚依据
    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21号裁量阶次B进行裁量,因情节严重,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属于从重裁量档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山市范围内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 处罚结果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事故违法案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29
  • 处罚机构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