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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2557277592F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5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责令该公司在改正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该公司逾期未改正。 12月19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该公司逾期未改正,也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及《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90000元。 该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方式一:扫码缴纳,详见后附的缴款书;方式二:银行转账缴纳,收款单位为连平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连平支行,账号为******************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
  • 处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1
  • 处罚机构
    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