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5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责令该公司在改正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该公司逾期未改正。
12月19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该公司逾期未改正,也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人社监字〔2024〕第23号)及《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90000元。
该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方式一:扫码缴纳,详见后附的缴款书;方式二:银行转账缴纳,收款单位为连平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连平支行,账号为******************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