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罗定市双东街道泰安三路6号的广东星光脂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受广东星光脂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检测业务,于2024年6月12日安排检测人员到广东星光脂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地下水、废水、废气和噪声检测,并于2024年6月29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X20240604055)。根据广东星光脂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显示,你公司监测技术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14时23分通过北向出入口进入生产车间三楼,2024年6月12日14时37分28秒离开现场,离开后没有再次进入生产车间三楼,整个检测过程大约14分钟。经执法人员对检测报告检查后发现,你公司仅采集了1个采样时长为12分钟的颗粒物样品,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8.3.5采样步骤"m.每次采样,至少采取三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要求进行取样,造成该报告的数据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