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鉴于该行为是劳动者投诉后延伸调查发现的,其不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导致了企业不能正确识别投诉人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虽无证据支持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投诉人的人身伤害,但却间接影响了投诉人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的权利,潜在危害后果较大,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潜在危害后果较大”的规定,违法情节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二: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考虑到该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参考《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