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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市)应急罚﹝2021﹞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748012810N
处罚名称
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在蕉岭县金顺气体有限公司制氧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中,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2、蕉岭县金顺气体有限公司制氧车间约 10 米高的分馏塔钢直梯无护笼,而该项目中没有对其安全危险性进行评价,没有提出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议。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 号)的一般情形的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并处人民币 6000 元(陆仟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8
处罚机构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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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间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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