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2年10月1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3号厂房3栋一层的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消防设施维保由广东检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与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出具的2022年8、9、10月份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报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签名、未加盖执业印章,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未加盖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2月23日,广东检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因存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6月17日,广东检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因存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6日,广东检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因存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广东检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三次消防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