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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茂环(茂南)罚〔2026〕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政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3A909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根据委托合同,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对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天行分公司进行LDAR检测,并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深圳市政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YHJ2510504)。经检查回放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天行分公司的厂内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现场检测人员郭祖灿约于2025年10月11日14时18分(以视频下方显示的时间为准)进入该公司西南方向的01#罐、02#罐、02/1#罐罐区开展LDAR检测工作,至2025年10月11日15时20分结束检测工作离开该罐区,检测工作期间该检测人员郭祖灿并未登上01#罐、02#罐、02/1#罐的罐顶密闭点进行检测。经查阅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YHJ2510504)及原始采样记录,原始采样记录序号3197–3486(组件ID:EQJYC101010465-EQJYC101010490)显示,检测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11:06至15:21对01#、02#、02/1#罐罐顶密闭点完成了检测,但监控视频显示,检测人员郭祖灿仅在14:18至15:20期间进入罐区,且未登上罐顶检测即出具相关检测点位的数据,存在部分点位未进行现场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
  •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4
  • 处罚机构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