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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珠市监处罚〔2025〕1-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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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华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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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4MA55E8E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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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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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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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经查,2024年9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环保检测服务合同书》,委托当事人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检测。检测类别包括:废水、废气、室内空气、厂界噪声及油烟。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组织人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常规检测,并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T241029A01-ZH)。经查明,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下风向05采样点使用型号为MH3052的真空箱采样器进行厂区无组织边界废气采样,现场采样由当事人前员工谭某某(已于2024年12月31日离职)负责。根据MH3052的真空箱采样器的《使用说明书》7.5常规采样说明:完成一个采样流程最多15分钟,待采样完成后,可打开箱子更换气袋继续采样或者关机结束采样。《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采样原始记录》中记录了下风向05采样点当天自10时32分至11时32分的四次采样经过,并记录了四份采样样品编号,产生了四份采样数据。经调取某科技有限公司围墙G63号摄像头录制的当天视频发现,2024年10月21日10时30分,采样人员在下风向05采样点摆放真空箱采样器后至采样结束,没有更换过下风向05检测点位的采样器的采样气袋。依据采样气袋未更换的事实可以判定,下风向05采样点位只设置了设备没有采取样品。因此,下风向05采样点原始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下风向05采样点数据为伪造数据,其前员工谭某某把下风向04采样点位样品数据充当下风向05采样点位的样品数据进行记录,现场采样组长王某某录入了以上数据,由当事人的实验室分析后,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HYT241029A01-ZH的检测报告,报告已提供给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采用伪造的原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所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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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正文→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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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要求为:7天内撤销编号为HYT241029A01-ZH的检测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撤销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日常检测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核流程,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并从轻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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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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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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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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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