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后航道片区合流渠箱清污分流工程(下西关北支渠箱、下西关南支渠箱、十六甫北街d1200、宝华大街d1000、观音直街d1000)检验检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40103-202004-113767-0003,以下简称“检验检测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检验检测项目”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在采购文件P22页“技术部分评分表”序号3“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1、本项目投标人具备的检测设备,设备年检合格,全部设备属于自有,设备数量达到80台,得10分……”,将供应商自有设备数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