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现查明2024年10月14日10时许,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2号管理楼二层201-205室的深圳市峻恒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为该公司提供消防维保服务的广东新恒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3月19日,广东新恒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行政处罚(编号:深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0号),广东新恒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消防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核实,该行为可视为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