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理的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37号厂房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存在二层、四层外飘结构临边防护使用外脚手架作为基础,外脚手架方案无相关内容及荷载验算;二层外脚手架部分位置距离建筑物超过150mm未设置水平防护等2处一般事故隐患和二层外脚手架使用外飘结构作为基础,飘板下方回顶措施缺失,未提供基础承载力验算报告等1处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当事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0月17日和2025年8月7日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本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