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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惠市环(惠东)罚〔2025〕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绿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67889057XK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其他-通报批评
  •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上级通知,指出你公司编制的《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特种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根据报告书中图3.2-17和3.2-29设备连接图可知,报告书未核算UV丙烯酸酯常规单体和特殊单体工序中减压蒸馏釜和冷凝后油水分离器产生的废水,以及水性羟基丙烯酸树脂工序中接收罐废水源强;2、大气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未考虑区域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源强(项目东北侧园区最大项目-《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8.7要求。2025年1月9日,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以线上形式对你公司与建设单位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提交的《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特种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稿)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认为上述质量问题修改后不影响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的结论以及修改后的《报告书》评价总体可行。2025年1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特种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对报告书中存在的两个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
  •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 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17
  • 处罚机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