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上级通知,指出你公司编制的《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特种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根据报告书中图3.2-17和3.2-29设备连接图可知,报告书未核算UV丙烯酸酯常规单体和特殊单体工序中减压蒸馏釜和冷凝后油水分离器产生的废水,以及水性羟基丙烯酸树脂工序中接收罐废水源强;2、大气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未考虑区域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源强(项目东北侧园区最大项目-《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8.7要求。2025年1月9日,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以线上形式对你公司与建设单位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提交的《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特种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稿)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认为上述质量问题修改后不影响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的结论以及修改后的《报告书》评价总体可行。2025年1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广东天和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特种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对报告书中存在的两个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