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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税稽罚﹝2020﹞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456245508J
  • 处罚名称
    其他违法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你公司与院内、院外个人(乙方)签订《设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设计所或工作室,由乙方独立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支配经营所得,并承担设计所或工作室的税收、生产经营成本及所聘职工的工资报酬、福利、社保等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你公司院内、院外个人取得的设计费分成款、分包费属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你公司将设计费分成款、分包费支付给乙方后,已方自行支付设计项目的投标费用、业务联系费用、下工地交通费等费用,及各专业设计人员、图纸审核人员的工资。由于乙方未建账,且无法提供发票单据出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和依据《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共支付给乙方设计费分成款、分包费8,521,754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2,261.05(8,521,754×1.2%=102,261.05)元。你公司在2017年11月16日就2015年支付的设计费分成款、分包费自查补缴了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99,106.80元,你公司少代扣代缴2015年度承包承租人的个人所得税3,154.25元(102,261.05-99,106.80=3,154.2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与公司内外个人签订的《设计合作协议》或《设计合作经营协议》,证明院内院外个人取得的所得属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详见证据六) 2.你公司提供的《湛江市建筑设计院设计费提成分配制度情况说明》、湛江市建筑设计院中景设计所提供的《设计费收入提成分配制
  •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3,154.25×0.5=1577.1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 处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