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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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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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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52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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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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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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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21年4月3日,原深圳市龙岗区土地监察局对当事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岗区龙城街道新城市大厦2楼、3楼、4楼、5楼、7楼、9楼、11楼、12楼的镂空部位加建了建筑物,2层加建面积250.89平方米、3层加建面积92.32平方米、4层加建面积1158.13平方米、5层加建面积50.46平方米、7层加建面积1342.24平方米、9层加建面积1342.24平方米、11层加建面积1383.86平方米、12层加建面积1275.80平方米,以上共加建面积6895.94平方米,加建的建筑物均是在2008年6-7月份建成的。原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及《限期拆除公告》(No.200520),要求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4日前自行拆除新城市大厦内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因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经催告仍未对新城市大厦内违法加建的建筑物予以完全拆除,原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深龙规土监龙城﹝2023﹞001号)。2024年10月8日,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行拆除过程中发现拆除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申请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经查,截止2024年10月16日,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300.3平方米,未拆除面积为2595.64平方米。经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加建部分结构与原主体结构混凝土已经连接紧密,如果继续拆除加建部分会对原主体结构造成一定的损伤,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宜继续拆除。经估值,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违法收入为2974205元。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询问笔录》《新城市大厦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4ZJJD-2024-3256>》《新城市大厦加建建筑自行拆除部分和未拆除部分面积测绘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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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因继续拆除会对原主体结构造成一定的损伤,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不能继续拆除的客观情况。涉案未拆除违法建筑物已经与主体结构紧密相连,不宜直接没收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的规定,对不能拆除的予没收违法收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拆除60%以上的违法加建建筑物,不予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的规定,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对于不能继续拆除的加建建筑物(分别是三楼加建的44.81㎡、四层加建的1158.13㎡、五层加建的50.46㎡、九层加建的1342.24㎡,共计2595.64㎡),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2974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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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拆除违法建筑物,对不能拆除的2595.64㎡没收违法收入贰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人民币¥:2974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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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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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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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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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