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经查,广东景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至30日受广州九佛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开展验收检测,并于2024年2月21日出具《检测报告》(NO:GDJH2401021EB)。经核,当事人2024年1月29至30日对广州九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采样所使用的两台采样仪器MH1200-A(编号C007-01、C007-02)中未能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采样记录,两台采样仪器MH1200-A(编号C007-03、C007-04)所记录的对应时间段的采样体积与《空气和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所记录的采样体积不一致。当事人上述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和销毁原始记录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导致《检测报告》(NO:GDJH2401021EB)中颗粒物监测数据失实的情形。 另查明,当事人对广州九佛建材有限公司、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嘉事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四家单位开展噪声监测期间,未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12348-90,GB12349-90)5.1.2的要求,在测量前后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导致《检测报告》(NO:GDJH2401021EB)、《检测报告》(NO:GDJH2401013EC)、《检测报告》(NO:GDJH2401007EC)、《检测报告》(NO:GDJH2401151EA)中噪声监测数据失实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