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3.4序号20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从轻,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