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广州地区41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7份,金额合计6,258,252.41元,税额合计187,747.59元,价税合计共6,446,000.00元,应税服务名称均为“咨询费”或“监理费”(发票情况详见《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情况明细表》)。经查,你单位是在明知与广州地区41家公司没有发生咨询、监理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发票。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6,446,000.00元,其中2017年列支330,000.00元,2018年列支6,116,000.00元,已结转至当年利润并分别在2017年度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造成申报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1,61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