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B405.30.4(违法情节和后果:“有 1 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裁量档次:“从轻”;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以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