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101.59“违法情节和后果为‘合同已实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鉴于合同已实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你司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本单位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即人民币叁仟陆佰柒拾圆贰角叁分(¥3670.23)的罚款,并没收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贰佰壹拾元叁角壹分(¥515210.31)的违法所得,共罚没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伍角肆分(¥5188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