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按照《施工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为1831050.77元。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广东鑫磊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贰拾壹元贰分(¥36621.02);2.对广东鑫磊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正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壹元伍分(¥1831.05)。以上两项处罚合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伍拾贰元柒分(¥384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