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