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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番市监处罚〔2025〕1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8255562196XH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经查明,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073494号,有效期为2012年06月21日至2032年06月20日;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13479号,有效期为1998年10月07日至2028年10月06日。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均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江路26号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了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医疗环境升级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其分别于2025年5月9日、7月13日购入标有“”“”标识的蹲便器75件、48件,共计123件。其中42件已用于现场施工安装、48件未安装、33件已丢失无法找回。经商标权利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涉案“东鹏”蹲便器在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中单价为125元/个。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5375元。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东鹏”蹲便器90个;2.罚款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6
  • 处罚机构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