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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水行罚〔2025〕4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41904635157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5年7月16日,局建管处转来《水事违法线索移送单》,称发现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监理的“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清水濠等6个片区)”项目2025年6月26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巡视表》【巡视部位:温良里(白薇片区)】巡视人员签名为刘敏霞,但刘敏霞不属于该项目监理人员架构成员,涉嫌存在工程资料造假、人员虚假履职、未切实履行危大工程巡视职责的情形。2025年8月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依法对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的“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清水濠等6个片区)”项目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进行立案。执法人员在市水务局402会议室,分别对受当事人委托的何敏霞、陈麒、苏健滨开展笔录问询调查。经查,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与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了“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HT-ZB-2024-FW-0035),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陈麒,该项目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巡视表》由何敏霞负责签署。何敏霞、陈麒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何敏霞于2025年6月26日请假,不在施工现场,故公司安排项目安全员苏健滨在涉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处实施监理全过程旁站;由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巡视表》一直是由何敏霞签署,故苏健滨签署上述表格时也代签了“何敏霞”的名字,但误签成了“刘敏霞”。苏健滨在《询问笔录》中亦陈述其当天在涉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处负责旁站,因为之前都是何敏霞的名字,所以代签的是“何敏霞”的名字,但由于手误写成了“刘敏霞”。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6月26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照片所涉施工区域只有兰湖里(盘福片区)、广州医科大学东门教工住宅东区(盘福片区)以及盘福路(盘福片区),并未提供温良里(白薇片区)的施工照片,无法证实苏健滨在涉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处实施监理全过程旁站。陈麒作为公司直接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何敏霞虽为该项目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责任人,但其在2025年6月26日请假,不应承担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法律责任。虽陈麒、何敏霞《询问笔录》中陈述,公司安排项目安全员苏健滨在涉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处实施监理全过程旁站,但均未明确苏健滨为温良里(白薇片区)的直接责任人,且正是公司未能提供温良里(白薇片区)2025年6月26日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明苏健滨在温良里(白薇片区)施工现场,才认定公司存在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违法行为,故认定苏健滨为温良里(白薇片区)的直接责任人,要求其承担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法律责任的证据不充分。综上,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为陈麒,上述违法行为截至调查结束,未发生安全事件。
  • 处罚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处罚结果
    对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2
  • 处罚机构
    广州市水务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