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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开环罚〔2026〕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中证环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3MA5396UR6T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调阅资料,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某公司2024年9月14日《ZZJC[202409]0497检测报告》,锅炉颗粒物采样只采集了1个样品,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10.3采样时质量控制”规定的标准要求;出具的某公司2024年9月14日《ZZJC[202409]0497检测报告》和某公司2024年9月19日《ZZJC[202409]0516检测报告》,在现场监测任务开始前和结束后均没有对零气进行校准,并使用相同的标准气体校准记录,在两次监测任务之间没有重新进行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定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大气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目和第七目的规定及附件1《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五章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5.1裁量标准的规定和和第十条及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9
  • 处罚机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