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调阅资料,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某公司2024年9月14日《ZZJC[202409]0497检测报告》,锅炉颗粒物采样只采集了1个样品,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10.3采样时质量控制”规定的标准要求;出具的某公司2024年9月14日《ZZJC[202409]0497检测报告》和某公司2024年9月19日《ZZJC[202409]0516检测报告》,在现场监测任务开始前和结束后均没有对零气进行校准,并使用相同的标准气体校准记录,在两次监测任务之间没有重新进行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规定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大气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