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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惠市环(龙门)罚〔2024〕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清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3250457259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其他-失信记5分
处罚事由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通报的关于龙门县永汉维振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评质量问题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惠州清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为龙门县永汉维振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龙门县永汉镇人民路59号的屠宰场扩建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2页至54页的编写内容与省厅通报环评质量问题的线索一致:1、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表类比已批复的《中山市肉联厂有限公司扩产60万头/年生猪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NH3、H2S产生情况核算待宰、屠宰车间恶臭气体源强,可类比条件分析不充分。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他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污水处理站紧邻居民区(距敏感点仅1m),污水处理站仅对池体采用密封加盖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五项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第十项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第十项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失信记分5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2
处罚机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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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取消
当前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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