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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埔市监处罚〔202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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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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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30468265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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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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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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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经查明,2025年10月,当事人接受深圳市奔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包装饮用水进行检验检测。2025年11月,当事人出具了带有CMA标志的编号为B2510F3290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中的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两个检测项目由当事人采取分包方式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CMA证书编号:231520342162,附表中包含该二项目)开展检测。经核查,上述两项分包检测项目并未列入当事人获准的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当事人自身不具备该两个项目的CMA检验检测资质,却仍以本机构名义出具带有CMA资质认定标志的正式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自身资质能力范围的分包项目检测结果纳入带CMA标识的报告对外使用。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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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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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当事人存在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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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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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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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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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202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