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26 项 B 阶次,以及通过对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从轻处罚或十九条从重处罚的情节,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符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 项 A 阶次,及通过对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从轻处罚或十九条从重处罚的情节,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符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总共处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