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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番环罚﹝2021﹞6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粤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LQ5A4R
  • 处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牌坊南侧星辉综合楼B501建成一个检测实验室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由三级化粪池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日均用水量约1.1吨。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监测站2021年1月22日在你单位现场采样,2021年2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1)第NO 2100134号)显示: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样品编号:FS2101226601)总汞0.289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汞标准限值0.05mg/L)。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罚款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 处罚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正常
  • 数据更新时间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