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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饶建建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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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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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740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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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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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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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饶洋段清拆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同时监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间接导致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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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规定、结合《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性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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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饶建建罚〔2025〕4号
法人名称: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74013X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190119层至20层
根据《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饶平县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提升工程国道G355饶洋段清拆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同时监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间接导致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以上违法事实有《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令》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饶建建行告〔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建建听告〔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5年12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所调查清楚的事实,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定性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经调查取证监理单位从2024年7月7日开始履行监理义务,已形成事实监理。监理合同后补签订只是程序不规范问题,既然是有合作意愿并实施现场监理就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其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也是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规定作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均不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规定、结合《饶平县饶洋镇“8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性质定义,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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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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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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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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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