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5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理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的锦兆科技产业园(三期)B区宿舍楼、B区仓库、锦兆科技产业园(四期)B区厂房1、B区厂房2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存在厂房首层内操作架斜抛撑或连墙设施设置不足;部分楼梯临边、电梯井、洞口未设置防护;外脚手架堆放建筑材料未及时进行清理;剪叉式登高作业车未安装上限位装置等4处一般事故隐患和7层楼面整层外脚手架搭设超过2步未设置连墙件或采取拉结措施等1处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当事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0月2日、2024年12月6日、2025年3月12日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本机关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