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19日,广东省2024年(第六轮次)监督帮扶东莞组向我局移交了《关于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移交的函》,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主要从事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122668),发证日期为2022年9月6日,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255号)采样记录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14:15-16:31,而车辆ETC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乘坐的车辆(车牌号:粤F21929)返回该公司附近高速出口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15:58;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185号)采样记录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9:14-11:45,而车辆ETC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乘坐的车辆(车牌号:粤F79169)到达受检公司附近高速出口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10:27;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188号)废水采样记录表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11:21,而车辆ETC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乘坐的车辆(车牌号:粤F21929)离开受检单位到达广东梅花北站高速出口的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11:34。以上三份报告均存在车辆行驶轨迹与采样时间逻辑不合理问题。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部总工张锦春及相关采样人员赖锦理、许小龙、周杰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该公司出具的多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255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185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188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190号、(粤)知青检测(2024)第2191号)的采样时间为该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修改手机或设备时间的方式伪造。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